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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IDY LIST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办〔2020〕37号)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扶贫开发局、四川银保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要求,现将省定42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公告如下:
01.退耕还林还草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主管部门:省林草局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退耕农户
补贴标准: 1.森林抚育:1999-2006年退耕还生态林(含经济林转生态林)20元/亩,连续补助5年; 2.新一轮退耕还林:还林1200元/亩 (第1年500元, 第3年300元, 第5年400元), 还草850元/亩 (第1年450元, 第3年400元)。
执行年限: 1.森林抚育:2018-2026年; 2.新一轮退耕还林:2014-国家政策结束
02.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主管部门:省林草局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林权所有者
补贴标准: 16元/亩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03.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主管部门:省林草局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林权所有者
补贴标准: 16元/亩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0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执行年限: 实施期限到2025年
备注说明: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
05.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可在此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各省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执行年限: 2021-2023年
备注说明: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4号)
06.草原禁牧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承包草原并履行草原禁牧义务的牧户
补贴标准: 7.65元/亩(其中阿坝、若尔盖、红原、松潘、石渠5县为7.71元/亩
执行年限: 2021-2025年
备注说明: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川财农〔2021〕129号)
07.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户
补贴标准: 2.5元/亩
执行年限: 2021-2025年
备注说明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时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川财农〔2021〕129号)
08.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履职补贴 主管部门:水利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相关县(市、区)确定的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备注说明 《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川水函〔2022〕184号)
09.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主管部门:水利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补贴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执行年限: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备注说明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10.最低生活保障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1.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其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此项目补贴对象为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2.临时救助金(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外)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补贴标准: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3.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分散养育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由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儿童系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补贴标准: 全省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低限为1200元/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 从2020年起,每人每月1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6.精减退职职工救济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 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 2.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3.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 4.精减当时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不能享受救济。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7.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省委统战部认定的起义投诚人员。
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8.特殊困难儿童资助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父母或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监护和抚养责任的凉山州困难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资助。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9.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具有四川省户籍,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人。
补贴标准: 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0.一次性生活补贴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 按不低于2022年6月各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予以发放。
执行年限: 2022年7月底发放到位
21.价格临时补贴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标准: 1.市(州)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州)城乡低保标准×市(州)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2.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低限×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各市(州)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标准。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贴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社会散养每人每月1200元,机构养育每人每月1600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一站式”结算的资金除外) 主管部门:省医保局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其应享受的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补贴标准: 按照各地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夫妻双方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藏区享受该政策的男女年龄均为55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补贴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9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6.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2020年洪涝灾害,每人每天25元,救助期限为3个月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备注说明: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2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2020年洪涝灾害补助标准:维修加固,户均0.5万元;恢复重建,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因灾住房再次重建户及“三州”地区受灾户,按户均6万元的标准给予受灾地区算账补助;其他按户均3.5万元的标准给予受灾地区算账补助。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备注说明: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28.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遇难人员家属
补贴标准: 2020年洪涝灾害,1万元/人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备注说明: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29.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备注说明: 存在年度差异
30.其他直接支付给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暂无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3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贴标准: 结合当年各地申报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和中省补助资金总量统筹考虑制定分类补助标准
执行年限: 2021-2025年
32.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种稻谷农户
补贴标准: 由当地根据补贴规模和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执行年限: 中央补贴资金未明确期限
33.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学期500元
执行年限: 脱贫攻坚期(含过渡期)内
34.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4000元(含学费补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
执行年限: 脱贫攻坚期间内,该学业阶段结束
35.困难大学生就业帮扶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6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36.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80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37.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38.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50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39.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补贴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40.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
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4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
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42.基层就业学费奖补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5日
补贴对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办〔2020〕37号)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扶贫开发局、四川银保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要求,现将省定32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公告如下:
0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执行年限: 实施期限到2023年
备注说明: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02.退耕还林还草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主管部门: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退耕农户
补贴标准: 1.前一轮退耕还林:内地125元/亩、民族地区260元/亩;2.森林抚育:1999~2006年退耕还生态林(含经济林转生态林)20元/亩,连续补助5年;3.新一轮退耕还林:还林1200元/亩(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还草850元/亩(第1年450元,第3年400元
执行年限: 1.前一轮退耕还林:2007-2021年;2.森林抚育:2018-2022年;3.新一轮退耕还林:2017-国家政策结束
0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主管部门: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林权所有者
补贴标准: 2021年为15.75元/亩
执行年限: 当年
备注说明: 标准是动态管理
04.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可在此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各省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执行年限: 2021-2023年
备注说明: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省级正在研究制定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05.草原禁牧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承担草原禁牧任务的牧户
补贴标准: 7.5元/亩(2020年标准)
执行年限: 2021年
备注说明: 第二轮奖补政策已于2020年到期,中央正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奖补政策,实施期限和奖补标准暂未明确。
06.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承担草畜平衡任务的牧户
补贴标准: 2.5元/亩(2020年标准)
执行年限: 2021年
备注说明 第二轮奖补政策已于2020年到期,中央正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奖补政策,实施期限和奖补标准暂未明确。
07.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贴标准: 结合当年各地申报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和中省补助资金总量统筹考虑制定分类补助标准
执行年限: “十四五”
08.藏区新居建设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备注说明 该项资金已于去年到期
09.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主管部门:水利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执行年限: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备注说明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10.最低生活保障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1.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其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此项目补贴对象为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2.临时救助金(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外)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补贴标准: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3.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分散养育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由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儿童系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补贴标准: 全省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低限为900元/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 从2020年起,每人每月1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6.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由省级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参与原襄渝铁路西段工程建设并因工伤残和患矽肺职业病的民兵民工及因工死亡民兵民工遗属。
补贴标准: 详见附件1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7.精减退职职工救济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 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 2.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3.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 4.精减当时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不能享受救济。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8.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省委统战部认定的起义投诚人员。
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9.特殊困难儿童资助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父母或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监护和抚养责任的凉山州困难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资助。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0.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2020年洪涝灾害,每人每天25元,救助期限为3个月
执行年限: 长期
备注说明: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21.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2020年洪涝灾害补助标准:维修加固,户均0.5万元;恢复重建,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因灾住房再次重建户及“三州”地区受灾户,按户均6万元的标准给予受灾地区算账补助;其他按户均3.5万元的标准给予受灾地区算账补助。
执行年限: 长期
备注说明: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22.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遇难人员家属
补贴标准: 2020年洪涝灾害,1万元/人
执行年限: 长期
备注说明: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23.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
执行年限: 长期
备注说明: 存在年度差异
24.其他直接支付给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暂无
执行年限: 长期
25.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补贴标准: 详见附件2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在乡老复员军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1605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7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7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4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补贴标准: 按入党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80/760/820元补助。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6.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一站式”结算的资金除外) 主管部门:省医保局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其应享受的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补贴标准: 按照各地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夫妻双方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藏区享受该政策的男女年龄均为55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补贴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9.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学期500元
执行年限: 脱贫攻坚期间
备注说明: 正在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30.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4000元(含学费补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
执行年限: 脱贫攻坚期间内,该学业阶段结束
备注说明: 正在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31.困难大学生就业帮扶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6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
32.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更新时间:202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 种稻谷农户
补贴标准: 由当地根据补贴规模和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执行年限: 中央补贴资金未明确期限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办〔2020〕37号)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扶贫开发局、四川银保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要求,现将省定32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公告如下:
0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执行年限: 实施期限到2023年
备注说明: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02.退耕还林还草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主管部门: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退耕农户
补贴标准: 1.前一轮退耕还林:内地125元/亩、民族地区260元/亩;2.森林抚育:1999~2006年退耕还生态林(含经济林转生态林)20元/亩,连续补助5年;3.新一轮退耕还林:还林1200元/亩(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还草850元/亩(第1年450元,第3年400元
执行年限: 1.前一轮退耕还林:2007-2021年;2.森林抚育:2018-2022年;3.新一轮退耕还林:2017-国家政策结束
0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主管部门: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林权所有者
补贴标准: 2021年为15.75元/亩
执行年限: 当年
备注说明: 标准是动态管理
04.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可在此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各省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执行年限: 2021-2023年
备注说明: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省级正在研究制定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05.草原禁牧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承担草原禁牧任务的牧户
补贴标准: 7.5元/亩(2020年标准)
执行年限: 2021年
备注说明: 第二轮奖补政策已于2020年到期,中央正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奖补政策,实施期限和奖补标准暂未明确。
06.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承担草畜平衡任务的牧户
补贴标准: 2.5元/亩(2020年标准)
执行年限: 2021年
备注说明 第二轮奖补政策已于2020年到期,中央正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奖补政策,实施期限和奖补标准暂未明确。
07.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贴标准: 结合当年各地申报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和中省补助资金总量统筹考虑制定分类补助标准
执行年限: “十四五”
08.藏区新居建设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备注说明 该项资金已于去年到期
09.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主管部门:水利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执行年限: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备注说明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10.最低生活保障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1.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其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此项目补贴对象为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2.临时救助金(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外)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补贴标准: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3.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分散养育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由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儿童系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补贴标准: 全省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低限为900元/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 从2020年起,每人每月1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6.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由省级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参与原襄渝铁路西段工程建设并因工伤残和患矽肺职业病的民兵民工及因工死亡民兵民工遗属。
补贴标准: 详见附件1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7.精减退职职工救济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 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 2.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3.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 4.精减当时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不能享受救济。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8.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省委统战部认定的起义投诚人员。
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19.特殊困难儿童资助金 主管部门:民政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父母或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监护和抚养责任的凉山州困难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资助。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0.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2020年洪涝灾害,每人每天25元,救助期限为3个月
执行年限: 长期
备注说明: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21.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2020年洪涝灾害补助标准:维修加固,户均0.5万元;恢复重建,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因灾住房再次重建户及“三州”地区受灾户,按户均6万元的标准给予受灾地区算账补助;其他按户均3.5万元的标准给予受灾地区算账补助。
执行年限: 长期
备注说明: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22.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遇难人员家属
补贴标准: 2020年洪涝灾害,1万元/人
执行年限: 长期
备注说明: 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政策
23.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
执行年限: 长期
备注说明: 存在年度差异
24.其他直接支付给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受灾群众
补贴标准: 暂无
执行年限: 长期
25.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补贴标准: 详见附件2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在乡老复员军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1605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7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7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4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补贴标准: 按入党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80/760/820元补助。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6.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一站式”结算的资金除外) 主管部门:省医保局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其应享受的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补贴标准: 按照各地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夫妻双方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藏区享受该政策的男女年龄均为55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补贴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9.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学期500元
执行年限: 脱贫攻坚期间
备注说明: 正在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30.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4000元(含学费补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
执行年限: 脱贫攻坚期间内,该学业阶段结束
备注说明: 正在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31.困难大学生就业帮扶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教育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6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
32.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更新时间:2021年6月15日
补贴对象: 种稻谷农户
补贴标准: 由当地根据补贴规模和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执行年限: 中央补贴资金未明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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